中外食品卫生法的比较
中外食品卫生法的比较
白云樊玉平
(云南大学生化学院应用化学系)
摘要:
世界各国由于区域、观念的差异使得各国对“食品卫生”的管理法规也存在很大的差别。在此,我们对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方面作一个比较和评价。
关键词:中外食品健康卫生法律
Abstracts:Differentstateshavedifferentlawofsafefoodanddrug.It’snormalthattherearemanydifferentbetweenourstate’slawandU.S.A.andotherstates.ASourcountry’seconomydevelopandtheexportandimport’sdecrease,weareconfrontedwiththedifference.Soitisnecessarytocompareourstate’slawandotherstates.U.S.A.isthemainmarketintheworldandit’sourstate’smainplaceofexport.Thenextdecadeortwentyyears,we’llmakealotofbusinesswithit.Hence,itisvitaltocomparethelawwithou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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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保健食品与药物之间的区别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并且纷纷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来加以限定。我国也于1995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共制订了食品卫生标准474个,无论是数量还是范围,都与国际标准存较大差距。注1由于世界各国所制定法律条文之间有许多区别,导致了各国在对外食品贸易上冲突与摩擦。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对发达国家的食品出口上,由于对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文缺乏认识与了解,往往导致贸易失败,给国家和个人带来巨大的损失。去年8月至今年1月的6个月中,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共扣留了634批中国进口食品。扣留的原因主要是质量不过关、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超标,标签不清晰,细菌及霉菌毒素污染等食品卫生问题。注1、注3: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对美国、台湾、英国、日本、欧盟、新加坡等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条文作一个比较。并着重讨论(1)各国对保健食品所下的定义。(2)我国《食品卫生法》与美国《食品法》之间的区别。(3)与其他国家的比较。(4)我国《食品卫生法》的长处和不足之处(5)对我国《食品卫生法》的一些建议。(6)与食品卫生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7)我国在相关法律领域所取的成就。
<一>各国对保健食品所下的定义:
[美国]DSHEA对此正式定义,意指某一类口服食品,可为一般膳食的补充品之用,以锭剂、胶囊、粉末状、软胶囊、口服液等形态出现,其种类包括维命、矿物质、草药及其他植物类、胺基酸、可作为补充日常膳食摄取量不足之用的他类可膳食的物质、任何前述的浓缩品、代谢物、组成物、萃取物或是组合均可称之。(注2)
[加拿大]1995年10月CanadaGazetteNoticesPartii定义NutritionalSupplement。膳食不无衡时所食用的一种营养补给品。以单一食品或膳食补充品的形态出售。必须与日常膳食的搭配食用,因为产品扬能供给的能量及营养组成有一定的限制。(注2)
[欧盟]欧盟会员国认同美国定义,未另订其他定义。E.C.Directive89/398/EEC。欧盟会员国另订定义九大类FoodsforParticularNutritionalUses。(注2)
[联合国]对人体生理机能有所所影响的物品为药品,而非食品或膳食补充品。具有每日建议用量RDA的产品,才是膳食补充品,例如维他命和矿物质。(注2)
日本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膳食方面的官方定义,但我国对特定保健食品作了如下规定:根据食品卫生法,保健食品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注2)
<二>我国《食品卫生法》与美国《食品法》之间的区别和相同之处
1.不论是哪一个国家,在国际食品贸易中都必须遵守一般原则,(即:所有消费者都有权获得安全、完好的食品,而且应免受非公平贸易的影响。国际贸易中的食品不得:a.含有或掺有可达到有毒、有害或有损健康的水平的任何成分;b.在全部或部分产品中含有不洁、变质、腐败、腐烂或致病的物质及异物或其他不适于人类食用的成分;c.掺假;d.标识上的内容有错、误导欺骗消费者;e.在不卫生的条件下进行销售、制备、包装、贮藏及运输)这一点是谁也不能例外的。注6:
食品法典已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食品贸易惟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法典对食品生产的加工者的观念以及最终消费者的意识产生巨大的影响。它的影响波及世界各地,它对保护公众健康和维护食品贸易的公平性作出了不可估量的贡献。(注3:)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日程越来越短,食品法典的制定和完善更加现示出其重要性。
我国《食品卫生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从总则中不能看出,我国《食品卫生法》从食品卫生、生产设备、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以及处罚办法等多个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美国《食品法》中也对以上各项作了较祥细的规定。注8注9注10
2.食品的卫生
在美国如果一种食品带有或含有一般情况下会有损人体健康的自然产生的有毒或有害物质,那么它就是非法的(伪劣的)。我国《食品卫生法》中也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这一点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注8注9注10
3.食品添加剂
美国《食品法》中规定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加进食品或因加工、包装而成为食品一部分之前,被FDA确定为安全添加剂方可使用。
我国法律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食品卫生法》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注8注9注10
不同之处:
1.在色素的使用上
我国《食品卫生法》中没有对色素的定义及使用原则作出规定。这可以说是一个漏洞。目前我国市场上确实存在有的不法企业在食品中加入大量的色素,以此吸引消费者的眼光。给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精神伤害。并导致了市场管理的混乱,不利于我国食品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美国政府对色素的使用则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只有经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查验认为安全的色素才可以加进食品内。食品中如带有或含有一种不安全色素,该品即为非法食品。除规定的例外情况外,用于食品的色素必须是经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配方试验并发给证书的色素。注8注9注10
2.食品的标签
我国《食品卫生法》中对食品标签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食品的标签是标记食品的营养成份、主要物质、产品名、体积、重量、使用方法等重要参数的主要手段;是消费者判断一件商品好坏的重要依据。食品标签的虚假、混乱,甚至没有中文说明等,除对消费者本身造成伤害外,也会增加消费者对商家和政府的不信认感,长期下去必将不利于我国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注8注9注10
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以及《良好包装和标记法》中对标签上要求的内容的形式、尺寸、位置等的详细内容作了明确规定外,还指出某食品标记上带有外语说明的内容,则该标记上应有用外语和英语说明的所有要求。对在任何情况下不可使用虚假的或误导的食品标签或标记(传单等)。要求在几乎所有包装食品上均有营养标签,要求在营养标签上表明各营养成分的含量水平,要求新的营养标签格式,提供更为一致的服用量,以反应人的实际摄入量。注8注9注10
<三>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比较。
台湾作为我国的一部分,近年来与祖国大陆的联系不断加强。两岸的经济往来已十分密切,食品贸易在两岸交流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我们也将其作为一个比较对象。
保健食品目前在我国是一个热门话题之一,但我国止前还没有保健食品的官方定义。这能给市场带来一定的混乱和不利影响。台湾省虽然颁布了《健康食品法》但由于不能把药品和保健食品严格区分,管理也十分混乱。注14注13注12注11
台湾省颁布的《健康食品法》中规定:健康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具有明确的保健功效成分,且其产品的合理摄取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中央主管机关对已具有明确保健功能的保健功效万分,应予以公告。若在现有技术下无法确定有效的保健功效成分,则应列举该保健功效的各项原料或佐证文献,由主管机关评定。2.经科学化的保健功效评估试验,或依学亘证明其无害且具有明确及稳定的保健功效。注15
台湾《健康食品法》中除对食品的用料卫生,保装手段、产生设备等作了明确规定外(这一点与我国的《食品卫生法》所规定的内容十分相似注15注8),对商品的标签也作了祥细说明。《健康食品法》第四章十三、十四、十五条对商品的品名、內容物名称及其重量或容量、食品添加物之名称、有效日期、保存方法及条件。产商名称、地址。、输入者应注明国內負責产商名称、地址。、摄取量、食用時应注意事項及其他必要之警语、广告内容、广告者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注15
由以上可看出,台湾《健康食品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仿照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来制定的注9。它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也反映出台湾对食品卫生与安全的重视程度。我国《食品卫生法》对标签尚未有具体规定。
同时我们也看到,台湾《健康食品法》中对色素的使用也未作出说明。由此也给台湾健康食品市场带来一
的混乱。
随着中草药越来越受人们的重视,英国也制定许多与中草药有关的法规,作为对食品法的补充。英国法律规定任何全部或部分用于医药目的的产品必须根据药物法获得许可证。所有在英国生产的药品公司,包括草药制造商,要求持有生产许可证。根据药物法,当草药被分类作为一种药物产品时,则必须明确确定下列一种用途;治疗或预防疾病,诊断疾病,避孕、麻醉、预防或干涉一些生理功能的正常运行。任何草药在其标签、包装或其它促销材料上标明了医药功效的将被认为是一种医药产品,须持有产品许可证。免除许可证的产品,只限于少数草药。注16
我国的中草药具有十分悠久的历史,但我国在世界中草药销售中所占的比重并不大。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针对中药待业的法律法规并不明确,对整个待业的指导作用不是很大,其产品无法与国际市场竞争。要改变现状,只有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才能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注16
除此以外《新加坡贸易法》注17《欧盟海产品质量标准》注18《欧盟有机食品贸易法规》注19中国对食品卫生也十分地重视。
<四>我国《食品卫生法》的长处和不足之处
我国的《食品卫生法》从食品的卫生、添加剂的卫生、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以及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食品卫生管理监督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作出了祥细规定。《食品卫生法》的制定,对食品市场的良好运作提供了必要条件,规范了市场经营,有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但《食品卫生法》对色素的使用以及标签的内容、样式等方面没有作出规定,这是直接导致我国我国食品出口屡屡受搓的原因之一。因此,积极完善我国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是当务之急。
<六>与食品卫生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美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涵盖了食品卫生的方方面面。其法律包括:《美国最新禽畜肉类食品安全检验法规》(注5);《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注4);《DietarySupplementHealthandEducationActof1994》注10;《完好包装和标记法》(注4)。
加拿大:《FoodandDrugActandRegulation》《PartI&IICanadaGazetteNotices》《RegulatoryImpactAnalysisStatement》(注6)
联合国:《28Volumesofstandards,guidelines,andprinciples,including237foodstandards,41hygienicand
technicalpracticecodes》(注6)
日本《食品衛生法》、《藥事法》、《營養改善法》《特定保健用食品制度》。(注6)
我国目前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食品衛生法》;1996年3月15日公佈了《保健食品管理辦法》;1993年5月頒佈《保健食品功能學評價程序和檢驗方法》施行條例(注6);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注7)许多相关法律法规仍在不断地完善和制定中。这一系列法律条文的制定,对我国促进体制改革,加快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七>我国在相关法律领域所取的成就及不足。
我国目前正处在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型的过程中,粮食生产和销售在国民经济中仍占有很大的比重。同时,由于我国人口众多,食品的生产、加工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在对外贸易上,食品出口创汇也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际通用的规则都是由西方国家制定的。例如:食品生产企业良好的操作规范(GMP)和食品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的危险性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管理系统(HACCP),是国际上公认的确保食品安全的通用原则。因此,只有通过了GMP和HACCP认证的食品企业,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才具有竞争力。(注3)它虽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已被许多国家所接受。在我国即将加入WTO之即,为了尽快适应国际游戏规则,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在对外贸易中获得最大利益。
我国政府根据以往的经验教训,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法案和措施。中国从1964年的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到1995年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使我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纳入了法制化的管理轨道。我国几十年来积累食品卫生管理经验,建立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及法律法规,制定卫生标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为CAC成员国,国内CAC协调小组和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了食品法典的工作,研究国际食品法典的标准,了解并参与标准的制定,并通过国内协调小组的接触、联合国的协调工作,多次组团,代表中国政府参加了CAC成员国大会,加强了与FAO、WTO以及其他成员国的联系。(注3)近年来,我国已逐步健全法典组织和制度;研究CAC提出的有关问题、建议和会议议题;召开了HACCP、危险性分析和GMO等各种研讨会;筹办了第九届CCASIA(1994);参加法典会议约30次。注3:以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仍在进一步的制定和完善过程中。
执法透明度仍有待提高。我国一直以来在法律的制订和执法标准方面很注意透明度,但仍有不够完善的地方。例如:对进出口食品安全控制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和管理措施,则以国家检验检疫局局长令的形式公布。所有的这些标准和规章都是除以文件的形式公开发行外,还应在刊登在报纸、杂志上刊登,并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在Intel网上公布。在对照国际通行做法来决定的同时,有必要充分考虑我国现状并结合实际。尽量使用统一的定义和危害评估程序。
合理运用、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SPS)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美国政府多次以各种借口扣押我国出口物品,其中不乏政治因素。我们应当充分利用国际规则,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五>对我国《食品卫生法》的一些建议。
1.加强与国际联系,并积极寻求与国际接轨。
1.尽快制定更为合理完善的食品卫生法。
2.广泛征求社会各阶层的意见。
3.注重对外国食品卫生法的研究。
4.制定严格的进、出口物品检疫法。
5.完善市场管理和监督职能。
6.增大执法透明度。
注1:食品法典与加入WTO国际研讨会召开http://medicinechina.com/news/dynamic%20news/news200001/news20000329/news20000329_5.htm
注2:健康食品在世界各国的相关用字及定义http://www.health.nsysu.edu.tw/fdaglobe
注3:认识食品法典走近WTO(中国食品报)
注4:美国对进口食品的相关规定http://www.agri.ac.cn/agri_net/03/0101mg.htm
注5:美国最新禽畜肉类食品安全检验法规http://www.sd8848.com/jmzn/jmfg/gjfg/gjfg2.htm
注6:健康食品在世界各國的管理及規範http://www.health.nsysu.edu.tw/fdaglobe
注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http://www2.cnnb.net/~nbchf/law3.htm
注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http://www2.cnnb.net/~nbchf/law4.htm
注9《美国食品法的主要要求》http://www.ahjmw.gov.cn/txfwq/0204/03/301.htm
注10《DietarySupplementHealthandEducationActof1994》http://fda.tmc.edu.tw/http://www.health.nsysu.edu.tw/fdaglobe/
注11《保健食品市場全球起飛,台灣怎麼走?》http://www.wedar.com/library2/biotech-taiwan2.htm
注12台灣的健康食品法目前大家還有點霧煞煞http://www.wedar.com/library3/soy-claim.htm
注13《也談健康食品管理法》http://nutri.tmc.edu.tw/networks/newpage67.htm
注14《健康食品法爭議大,美國也吵得兇!!》http://www.wedar.com/library2/claim-fight.htm
注15《中華民國健康食品管理法》http://www.health.nsysu.edu.tw/fdaglobe/
注16《英国与中草药法规》http://gb.ichinamd.com/zy/outsea/En4.htm
注17《新加坡贸易法》http://gb.ichinamd.com/zy/outsea/En4.htm
注18《欧盟海产品质量标准》http://gb.ichinamd.com/zy/outsea/En4.htm
注19《欧盟有机食品贸易法规》http://gb.ichinamd.com/zy/outsea/En4.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