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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解析
[中国食用菌]   [2004-11-5]

《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涉及原产地域保护制度的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法律原则和有关禁止性规定等内容;但从规定内容看,《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应当是一部“程序法”;该规章主要规定了(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及审查批准程序,(二)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及注册登记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确保保护范围。这项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有关地方应当再该保护范围内提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

(2)提出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由有关地方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提出。

(3)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该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负责实施。

(4)公告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经形式审查合格个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申请向社会公告。

(5)异议阶段。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有异议的,可以再公告后的三个月内,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提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在接到异议起一个月内,对异议做出处理。

(6)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组织相关的专家审查委员会对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被驳回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进行技术审查。

(7)批准公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经技术审查合格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予以批准并向社会公布。这标注着国家对该产品正式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保护。

(8)提出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对于国家已正式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保护的产品,生产者需要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当向有关地方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

(9)对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进行初审。这项工作由有关地方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负责实施。

(10)对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注使用申请进行初步审核。这项工作

(11)注册登记并公布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对经审核合格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予以注册登记,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生产者在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核准登记后,即标志着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12)对获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注册登记的生产者的监督管理。获准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按相应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办公室撤销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转贴自:《全国食用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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