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由丽水市农业局组织起草的《丽水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经丽水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8年7月28日正式颁布实施。原2001年制定的《丽水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新修订的《丽水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是针对我市食用菌菌种生产发展现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的《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的,共分为六章四十二条。新办法规定丽水市农业局为全市菌种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市的菌种工作,对菌种生产、经营及使用者的责任和承担的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对假劣菌种认定作了细分;对自产自用菌种行为作了限定。办法进一步完善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发放的程序规定。
新《丽水市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我市食用菌菌种生产和流通,提高菌种质量,促进食用菌产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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